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4执70号
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广东阗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与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广东阗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广东阗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41796.74元以及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支付票面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23日,以上合计为149563.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43元。
执行过程中,广东阗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广东阗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双方协议,将147143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广东阗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案款1450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143元上缴国库。至此,(2023)粤14执7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