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4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北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949316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圣堂一路二巷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325095546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8民初2765号-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9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1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95元,由被执行人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4060元由被执行人迳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的2535元由被执行人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2817元,由被执行人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广宁县信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除本案外仍有其他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