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580号
申请人: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19号二层第四卡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7L7J5E。
法定代表人:罗家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李歆。
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127.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127.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