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37号
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翠(该公司员工),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
被告:***,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邺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