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3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19号二层第四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7L7J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9513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277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庆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277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