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106民催34号
申请人: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棕榈佳园3号楼底商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十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山西誉鹏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勇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