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执异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明霞润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赛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鲁02执807号】过程中,案外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产权调换是指被拆迁人用属于自己的房屋与拆迁人开发的拆迁安置房屋进行调换,并对房屋的市场差价一并补偿的安置方式。本案,案外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系与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进行产权调换的结果。故案外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执行行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青岛明霞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赛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作出青仲裁字(2017)第677号裁决书,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23日签订的《订制合同》及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乃达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的编号分别为xxxx和xxxx的两份《预售合同》。3.被申请人威乃达公司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合同款433563680.00元。4.被申请人威乃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为106284824.00元。5.被申请人赛赛公司对被申请人威乃达公司的上述第3、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289979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该将费用直接给付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42748298.00元,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青岛明霞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鲁021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赛赛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672009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明霞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807号。2020年4月13日,青岛明霞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明霞润欣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执807号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为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尖山路、延安路、延安一路的260套房产,拍卖财产清单中包括案涉房产。
另查明,2008年5月27日,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东西快速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7月17日,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交付验收单》,将案涉房产交付给案外人。
中止对被执行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层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瑞军
审判员 焦兴凯
审判员 龙 骞
法官助理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