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326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富眞哉。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