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7248号
原告:青岛晨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晨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晨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