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1339号
原告:**好,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好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