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好、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1339号 原告:**好,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好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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