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锦优盛达紧固件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居委会东500米。
经营者:***。
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锦优盛达紧固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3民初1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城阳区锦优盛达紧固件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0203民初1190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同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03执21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