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桂0321执保62号
申请人:桂林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铺星路2号37栋科研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男,1976年6月8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常家村469-1号。
被申请人:阳朔县乐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高田镇乐响村。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高田镇乐响村**号。
申请人桂林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朔县乐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8)桂0321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阳朔县乐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实施的标的物,未查到新的财产可供保全,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同意本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