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民初4164号
原告: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复兴。
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石坪村第四村民小组**。
原告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精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铁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周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