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7101民初24号
原告:保定正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正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正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正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正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元(原告已预交),由保定正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坤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记员 王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