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2484129J。
法定代表人:刘君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14B。
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鲁050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6465.7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600元,共计273065.70元,支付方式:2022年6月2日前支付173065.7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二、若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另行向原告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473元,减半收取2736.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生效,由于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达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