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1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503MF2406017F。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鲁05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1917.6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1917.6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盖本信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盖本信接收后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7月27日、8月30日、9月28日、10月18日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盖本信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前往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处监管资金10000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3年10月2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全过程,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