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盛苑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1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503MF1451430Y。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