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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跃诉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文昌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陵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跃诉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屠本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