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608民初952号之二
原告保定益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益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9)冀0608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7783.64元,原告交纳保全费4409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益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8元减半收取5789元,保全费4409元,均由原告保定益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纯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