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与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5880号
原告: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F座9层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792202XP。
法定代表人:龙国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97743389M。
原告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努特公司)与被告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努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集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努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集云公司支付货款58002元;2.判令集云公司支付违约金4143元;3.判令集云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双方就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汽集团)项目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我方向集云公司提供管理平台、工控主机卫士,总金额82860元。现我方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对方却仍欠58002元货款未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7日,集云公司(甲方)与威努特公司(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管理平台、工控主机卫士用于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汽集团)项目事宜进行约定,产品/服务合计82860元;本合同生效且己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以集云公司为抬头,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即24858元,产品验收合格(产品验收合格单)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以集云公司为抬头,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70%尾款58002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逾期支付货款,则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金额0.1%/天的比例交纳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5%。威努特公司称,其于2018年10月19日开具了82860元发票并在其后送达了集云公司,客户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确认了《售后服务记录表》,服务评议为满意,集云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支付了24858元合同款,其于2019年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集云公司发送了项目实施报告,后经催款,余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集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集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集云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威努特公司要求集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集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2元及违约金41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54元(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安康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