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4528号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红旗村886号第一幢16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F座9层907。
法定代表人:龙国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