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4号8层8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琦,女,1989年6月6日出生,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北京语玥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11号B2层AB2-3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语玥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45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执77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栗俊海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