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7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语玥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11号B2层AB2-38.

法定代表人:韩耀明,执行董事。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语玥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语玥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3579.98元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语玥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4461997.53 元尚有4268417.5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周明珠

二○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顾钊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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