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916号
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447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2号厂房B1001D。
法定代表人:徐孟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惠林,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汤才捷
人民陪审员  宋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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