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3320号
原告:***,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倦,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豪东,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3325L。
负责人:王远航。
被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4号8层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998269XR。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系被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传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倦、林豪东、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及新媒传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酬金74080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为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在广州新设的分公司,负责“南方电网人力外包项目”的招聘服务。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招聘适合“南方电网人力外包”项目的人才,并将其录用至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原告根据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拟招聘人才信息,向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推荐人才以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甄选录用,并撮合所推荐的人才前往南方电网工作,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根据录用原告所推荐人才的薪酬情况,向原告支付相应比例的酬金费用。合作期间,原告与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建立了“[游小姐]南网项目信息同步群”微信群,原告将其所推荐人才的信息发至该群中,以供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甄选。原告主要与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运营支撑部的张冬花进行联系,张冬花负责将录用人才的信息发送至原告,并与原告核对相应的酬金费用。截止2020年4月22日,原告己为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推荐人才17名,酬金共计207650元,剩余未支付酬金7408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剩余酬金,均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拖欠原告酬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新媒传信公司作为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新媒传信公司及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答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署过服务协议,也从未授权过他人与原告签署合同或开展相关业务,所以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拟证实两被告与其存在合同关系,向其支付酬金131486.6元的情况。清单显示:2019年12月27日,张冬花向***转账6100元,备注为“11月招聘服务费”;2020年1月8日,李莉萍向***转账40235元;2020年2月27日,李莉萍向***转账85151.6元。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李莉萍为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张冬花为新媒传信公司员工,但认为该转账记录与两被告无关。
(二)张冬花通过微信向***发送的《南方电网人力外包项目招聘服务费记录表-***》,拟证实截至2020年4月22日,***已向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推荐人才17名,尚欠酬金74080元的情况。《南方电网人力外包项目招聘服务费记录表-***》显示:李瑞雪等17人,酬金总金额207650元,11月酬金(发票报销已付)6000元,12月酬金(公司借款已付)40235元,1月酬金(公司借款已付)87335元,2月酬金(未付,通过兼职平台支付)45840元,3月酬金(未付,通过兼职平台支付)24640元,剩余未付总额为74080元,税费2.5%为1852元,补12月未扣税费2.5%为1006元,剩余应付总额71222.1元。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的来源予以确认,并确认与原件核对无异,但认为表格内数据与事实不符,且公司并未委托授权他人支付上述款项。
(三)“[游小姐]南网项目信息同步群”微信聊天记录及张冬花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发送记录,拟证实***与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建立微信群,就推荐人才事宜进行沟通,并与张冬花沟通录用事宜及核对酬金的情况。其中,“[游小姐]南网项目信息同步群”的成员包括***(微信号×××)、张冬花(微信号×××)、李莉萍(微信号×××)、何俊杰(微信号×××)、“晓婷”(***表示其为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snow”(***表示其为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游小姐]南网项目信息同步群”显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在微信群中向张冬花等人进行人才推荐:2019年11月9日,***:“@李莉萍,李瑞雪没问题了,麻烦跟她确认入职,王婷没问题,可以发offer,罗阔入职时间延迟一周”……;2019年11月11日,张冬花:“@***,因为南网要求人员必须入职到项目中标签署合同的公司,所以之前面试通过的人都要直接入职到我们的集团公司‘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子公司新媒了”……***:“初级也是入职泰岳吗?”,张冬花:“现在甲方都是要求本科,初级也可以,如果后面政策改了,甲方开放本科以下了,我们再看情况,原则上,我们公司要求本科学历”,***:“好,就是现在南网项目都是签泰岳?福利一样?有什么是改变了的吧”,张冬花:“没什么变化,跟新媒是一样的”……;2019年11月17日,***:“这样太奇怪了,offer还要通过候选人发给我”,张冬花:“现在是北京人事发offer,是她们跟候选人联系确定入职时间和相应手续,我们这边没有权限发,不然也不会要审批和等这么久了,我周一回公司把邮件转发给你”,***:“所以这样的话,我们调整合作方式,人员到岗我收费,不含保证期,好的,我等你回复”,张冬花:“周一我们要跟领导汇报你这边的合作情况,到时候看领导怎么决策”。***(微信号×××)与张冬花(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期间双方就双方合作情况、人才推荐等事宜进行沟通:2019年11月6日,***:“1、你们有广州分公司,为什么要签北京……3、为什么只有我的违约责任,处罚条款,没有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条款?……我们只有合作关系,不存在上下级,我有权选择做什么和跟谁做……”,张冬花:“别激动,这个合同用了好多年了,一直没怎么修改过,如果你有更好的模板,也可以发给我,我会发给法务去审核,我们从来没有这样的合作模式,兼职也没有销售类型的,基本是按交付作品的质量来考核,所以那上面会有考核一说”;2019年11月20日,***:“跟阳总沟通完了,我们按50%来执行”……张冬花:“……如果没什么问题,就走兼职猫的模式结算”,***:“我那80%只是一个建议,如果你们北京那边批不了就按50%走,没必要改60%,对我来说50%跟60%是一样的”;2019年11月21日,***:“冬花,现在是通过面试超过10人按60%,通过15人按80%”,张冬花:“我跟阳总确认一下这个人数他是否同意哈”,***:“能不能超过10人是70%?因为对我来说50跟60是一样的,但是70我可以找外面的人”,张冬花:“我跟他确认了,面试通过10人,按60%,通过15人,按80%”,***:“你方便电话,我跟你说说原因”,……张冬花:“我刚跟阳总聊完了,他说可以,只要领导那边汇报没问题,他是没问题的”,***:“好的,谢谢,那我可以放心找其他人帮忙,现在是通过面试超过10人按70%,通过15人按80%?”,张冬花:“兼职猫的合同我们争取这周法务审完,是的,当月面试通过10人,按70%结算,面试通过15人,按80%结算”,***:“是超过10人所有的佣金都是70%,通过15人所有的佣金按80%?”,张冬花:“这个月特殊,前面推荐的那部分按50%,这周开始的都可以按新的来”,***:“兼职猫的费用名为怎么分配?”,张冬花:“兼职猫,6%的税我们公司正常给,2.5%的服务费要你这边承担哦,人事那边会在结算费用里扣除掉2.5%费用给兼职猫,这个没问题吧?”,***:“可以的”……张冬花:“我问了人事,BOSS的账号,只要你填我们公司的名称,她那边验证通过就可以了”;2019年11月26日,***:“如果她入职是入职外包还是你们公司?”,张冬花:“入职我们公司”,***:“入职泰岳还是新媒?”,张冬花:“新媒”;2019年12月13日,张冬花:“你11月只有5千多费用,我们领导说走报销,我在找发票,你也帮忙找一下发票,5850,我可能找不到这么多”,***:“我找下,这个你们不用扣我税吧?”,张冬花:“不用的,直接按多少报多少”……***:“应该是6000吧”,张冬花:“对,不用扣税了,我重新算给你,上次是按扣了2.5的税算的,刚好是6000了”;2019年12月20日,***:“兼职猫哪里怎样啊,就来又到5号”,张冬花:“人事还在按法务要求改合同,下周我们领导出面谈”,***:“下个月我还能准时发吗?我没钱垫给人了”,张冬花:“我们领导会想办法,只是想走兼职猫可以大家都省钱”;2019年12月27日,张冬花:“你银行账号给我一下,报销款到了,我转给你……我给你报了6100……转给你了,你留意一下哈”;2019年12月27日,张冬花:“你看一下,12月入职的费用,我现在走借款流程,先把钱从公司借出来,你看看有没有漏的”,张冬花向***发送《南网人力外包项目兼职猎头招聘服务费明细》,***:“没错了”;2020年1月3日,***:“5号可以正常付钱吗”,张冬花:“我问一下,因为刚好是周末,是不是会延期到周一”,***:“兼职猫那里是不是谈好了?”,张冬花:“我们法务的领导一直没空,年底要搞公司的好多项目结算回款的文件,他说要下周再针对这个事情开一个会研究一下,看能不能走其他方式签合同,不走人事部门签”,***:“如果合同都未签你们怎么打款给我啊?”,张冬花:“我是借款啊,我们领导到时候还现金给公司”;2020年1月6日,张冬花:“你12月的费用刚才领导审批了,已经重新打印交到财务了,希望能顺利”;2020年2月2日,***:“冬花,新年快乐,这个月我的钱可以按时结算吗?”,张冬花:“还想明天跟你说的,这个月可能要10号,我们9号前都不上班”;2020年2月27日,张冬花:“这次我把2.5%的服务费扣出来哈,因为我要走兼职猫平台过账,到时候我要给他这笔钱,他才会开发票,我要拿发票去公司还借款”,***:“好的”,张冬花:“上次跟你确认的是87335元,服务费2.5%是2183.4元,应付款85151.6元,莉萍收到款了,我让她现在转给你,还是上次那个银行账号吧?”,***:“是的”;2020年3月4日,张冬花:“麻烦你核对一下金额,我正在跟人事确认费用”,张冬花向***发送《南网人力外包项目兼职猎头招聘服务费明细-2……》,***:“可以了,无问题”;2020年3月24日,***:“冬花,2月的钱申请下来了吗”,张冬花:“因为上次被领导打回之后,我重新跟领导汇报了项目的情况,把2、3月的一起申请了,所以可能要晚一点,3月的基本已经可以确定了”,张冬花向***发送《借款明细》截图,载明“李莉萍发起借款单,用途:新媒行政办公日常开支2月45840元、新媒行政办公日常开支3月24640元,申请总额70480元”;2020年4月22日,张冬花:“我算了最后一版要未支付的金额,你再核对一下哈”,张冬花向***发送《南网人力外包项目兼职猎头招聘服务费明细-4……》文件,***:“……可以了,无问题”;2020年9月10日,张冬花:“我正在走报销流程把钱报出来给你,这个金额麻烦你再确认一下……还有未支付的金额是74080”。经质证,两被告对聊天记录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聊天记录中反映的部分人员入职信息和工资收入、计算比例均有误,且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四)电子邮箱发送记录,拟证实***向被告方发送简历推荐人才的情况。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五)ICP备案查询、BOSS直聘认证信息、***与张冬花于2019年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高德导航搜索“万科云”截图,拟证实张冬花所用的企业邮箱域名系新媒传信公司所有,BOSS直聘的账号主体亦为新媒传信公司,张冬花所提供的面谈地址为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地址。
诉讼中,两被告提交如下证据:(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酬薪确认单》拟证实案涉推荐人才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薪资情况。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述人员的薪酬与实际情况不符,且部分人员并非个人原因离职,而是被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劝退的。(二)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页,拟证实李瑞雪等人的试用期时间。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员工的试用期与双方间约定的保证期不同,不能由员工的试用期来计算报酬,且被告方的员工张冬花已经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9月10日与***进行了报酬结算,不应反悔。
庭审中,两被告确认张冬花、何俊杰均系新媒传信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其向两被告推荐人才获取相应报酬,虽两被告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发送记录、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间人才推荐、报酬结算、报酬支付的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本院采信***的上述事实主张,鉴于新媒传信公司广州分公司、新媒传信公司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均有参与且无法区分,均应认定为本案的合同相对方,现两被告未按约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主张两被告向其支付报酬74080元,有经两被告确认身份的员工张冬花的多次对账情况予以佐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于庭审中提交的解除协议、酬金确认单、劳动合同等,属两被告与相关人员入职后的内部劳动关系约定,在被告方员工已与***反复对账确认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在***起诉前经双方对账的确认金额,故对该部分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另辩称应当扣减代缴税费的意见,鉴于两被告未能举证证实该费用已实际支出,两被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主张两被告向其支付报酬74080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74080元及逾期利息(以74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4元,由被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叶少冰
人民陪审员  何曙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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