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557号
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常中,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传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新媒传信公司支付医疗费、工资差额、工资、绩效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1514号裁决书。**与新媒传信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24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新媒传信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2425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2425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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