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3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4号8层8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女,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4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媒传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其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发放绩效工资,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工资,无需向**支付绩效工资差额。绩效工资是根据**的表现发放的福利工资,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2.**严重失职给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负责的项目被废标并产生额外重大成本,**在该项目中存在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作为领导未对下属虚假报销情况尽到监督责任,协助下属进行虚假报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辩称,不同意新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新媒公司扣发**绩效工资没有客观依据,新媒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形,同意一审判决。
新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其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2.其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新媒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新媒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先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您的薪资结算至2019年6月12日……”。经询,新媒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系**对下属王某的虚假报销行为进行营私舞弊,用非法手段躲避公司调查,通过违法手段进行虚假报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双方均认可2018年3月之后,**月工资标准为5万元,其中岗位工资35000元、绩效工资15000元。**主张新媒公司对其2019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并扣发了50%的绩效工资,其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求新媒公司发放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绩效工资差额。新媒公司则主张其公司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制定绩效工资的考核计划并进行考核,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范围,其公司设立绩效工资制度是为了激励员工,绩效工资要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2019年1月至3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60分、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依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应扣发50%的绩效工资。
为证明其主张,新媒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绩效考核信息表,显示:**自评得分90分,领导评分60分,评定说明为空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公司评定的60分是错误的,得分应为90分。
证据2、《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其中4.1以及5.1.1条规定,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D、70分(含)-79分为合格B,不合格D绩效工资为0、合格B绩效工资浮动比例为绩效工资的100%。**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3、**的工作日报,内容包括拜访客户的姓名、职位、电话、地址、洽谈内容以及本日工作总结、下日工作计划等;其中部分工作日报仅填写了本日工作总结、下日工作计划,拜访客户的相关信息为空白。新媒公司据此证明**工作态度消极懈怠,工作内容部分是空白,工作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其岗位应有的职责,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工作日报的内容看不出其工作懈怠。
证据4、谈话笔录,显示:谈话人系李某律师、记录人系李某、被谈话人系郑某(项目经理),问:你在2019年报销中的花费都是真实的吗?答:不全是真实的。在2019年第1季度,销售总监王某找过我,说是让我帮忙给她走账报销,她要报销的金额、是否是真实的花费等,我都不清楚,我当时也是考虑到王某是我的领导,我就把OA的账号和密码给了她,由她自己操作。后来,公司将钱打入我个人的账户,我才知道总共报销了两笔,一笔是4988元,另一笔是4937元,总共9925元……入账当天,王某找我,跟我说“通过你的账户报销的两笔钱已经到账了,你直接转给我”……我就把9925元转给她了。问:针对这个报销的事情,王某近期找过你吗?答:找过,王某嘱咐我,如果公司调查之前报销的事,就让我说:“当时这两笔钱是我申请的,要给客户送礼,销售人员实际操办的,也确实看到她买了好多礼品。因为是我申请的,所以交给我发票,让我去报销”,就是所谓的统一口径。其实,我确实说过要给客户项目经理表示一下,王某也给我过两盒阿胶,我就送给项目经理了。其他的礼品我就不知道了。她买没买、买了多少钱的、送没送、送给谁了,我都不清楚。问:还有别人嘱咐你这么对待公司调查吗?答:**也找过我,要求我在接受公司调查时,就按照王某嘱咐的统一口径来说。
**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鉴于谈话人及记录人均系李某,不符合谈话笔录的一般要求,且郑某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以要求新媒公司支付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9847号裁决书裁决:1.新媒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2.新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新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新媒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的绩效考核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新媒公司主张**2019年1月至3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60分、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依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应扣发50%的绩效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工作日报、绩效考核信息表。但,工作日报未显示**存在新媒公司所述工作态度消极懈怠、工作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严重不称职之情形。绩效考核表虽显示**总评分数为60分,但系领导评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新媒公司未充分阐明评分理由并提交对应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该绩效考核信息表不足以证明**绩效考核不合格。综上,法院认定新媒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新媒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所持其绩效考核评分90分、新媒公司应全额支付绩效工资之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新媒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
新媒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新媒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新媒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仲裁裁决新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亦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二、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
二审中,新媒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1.公司邮件,证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彩印相关内容;2.项目负责人信息,证明**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运行;3.技术开发合同,证明**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合同;4.裁决书,证明项目因**的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裁决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无法看出**与裁决结果之间的关联,无法证明新媒公司所述之证明目的。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新媒公司应否向**支付绩效工资,二是新媒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进而是否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考核表现发放绩效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内容,在绩效工资的核算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有完备的考核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以及公正有据的考核结果,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绩效考核为由单方面无故降低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新媒公司主张**考核分数为60分,但一方面该考核结果为**上级领导对**的评价,具有相当的主观性,而对于考核结果的客观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新媒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该考核结果的具体依据与评分理由、评分标准、评分结论与员工客观表现之间的具体关系,新媒公司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综上,本院认为新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根据客观标准且依据有效规章制度对**进行考核,该考核结果缺乏客观依据,新媒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缺乏依据,应当予以补足。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新媒公司主张**严重失职给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负责的项目被废标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二是**作为领导未对下属虚假报销情况尽到监督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关于第一个理由,新媒公司于一审期间并未提出,现亦无证据显示该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对新媒公司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此外,从举证的情况来看,新媒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因**过失造成项目被废标进而给新媒公司造成损失。关于第二个理由,新媒公司提交的谈话笔录无法证明**对下属的虚假报销行为进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综上,新媒公司未能就**严重失职给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新媒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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