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4349号
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3、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根据公司制度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不存在应发而未发绩效工资的情况,故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作为公司的VP,对其下属不真实报销情况未尽审慎义务,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我公司不应当向**支付赔偿金。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新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新媒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新媒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先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您的薪资结算至2019年6月12日……”。经询,新媒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系**对下属王晓熙的虚假报销行为进行营私舞弊,用非法手段躲避公司调查,通过违法手段进行虚假报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双方均认可2018年3月之后,**月工资标准为5万元,其中岗位工资35000元、绩效工资15000元。**主张新媒公司对其2019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并扣发了50%的绩效工资,其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求新媒公司发放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绩效工资差额。新媒公司则主张其公司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制定绩效工资的考核计划并进行考核,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范围,其公司设立绩效工资制度是为了激励员工,绩效工资要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2019年1月至3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60分、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依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应扣发50%的绩效工资。
为证明其主张,新媒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绩效考核信息表,显示:**自评得分90分,领导评分60分,评定说明为空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公司评定的60分是错误的,得分应为90分。
证据2、《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其中4.1以及5.1.1条规定,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D、70分(含)-79分为合格B,不合格D绩效工资为0、合格B绩效工资浮动比例为绩效工资的100%。**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3、**的工作日报,内容包括拜访客户的姓名、职位、电话、地址、洽谈内容以及本日工作总结、下日工作计划等;其中部分工作日报仅填写了本日工作总结、下日工作计划,拜访客户的相关信息为空白。新媒公司据此证明**工作态度消极懈怠,工作内容部分是空白,工作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其岗位应有的职责,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工作日报的内容看不出其工作懈怠。
证据4、谈话笔录,显示:谈话人系李晓文律师、记录人系李晓文、被谈话人系郑威(项目经理),问:你在2019年报销中的花费都是真实的吗?答:不全是真实的。在2019年第1季度,销售总监王晓熙找过我,说是让我帮忙给她走账报销,她要报销的金额、是否是真实的花费等,我都不清楚,我当时也是考虑到王晓熙是我的领导,我就把OA的账号和密码给了她,由她自己操作。后来,公司将钱打入我个人的账户,我才知道总共报销了两笔,一笔是4988元,另一笔是4937元,总共9925元……入账当天,王晓熙找我,跟我说“通过你的账户报销的两笔钱已经到账了,你直接转给我”……我就把9925元转给她了。问:针对这个报销的事情,王晓熙近期找过你吗?答:找过,王晓熙嘱咐我,如果公司调查之前报销的事,就让我说:“当时这两笔钱是我申请的,要给客户送礼,销售人员实际操办的,也确实看到她买了好多礼品。因为是我申请的,所以交给我发票,让我去报销”,就是所谓的统一口径。其实,我确实说过要给客户项目经理表示一下,王晓熙也给我过两盒阿胶,我就送给项目经理了。其他的礼品我就不知道了。她买没买、买了多少钱的、送没送、送给谁了,我都不清楚。问:还有别人嘱咐你这么对待公司调查吗?答:**也找过我,要求我在接受公司调查时,就按照王晓熙嘱咐的统一口径来说。
**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鉴于谈话人及记录人均系李晓文,不符合谈话笔录的一般要求,且郑威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以要求新媒公司支付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9847号裁决书裁决:1、新媒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2、新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新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新媒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的绩效考核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新媒公司主张**2019年1月至3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60分、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依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应扣发50%的绩效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工作日报、绩效考核信息表。但,工作日报未显示**存在新媒公司所述工作态度消极懈怠、工作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严重不称职之情形。绩效考核表虽显示**总评分数为60分,但系领导评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新媒公司未充分阐明评分理由并提交对应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该绩效考核信息表不足以证明**绩效考核不合格。综上,本院认定新媒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新媒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所持其绩效考核评分90分、新媒公司应全额支付绩效工资之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新媒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
新媒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新媒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新媒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仲裁裁决新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亦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2500元;
二、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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