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807号
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8号1-4幢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榕,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9号。
负责人:余衡。
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由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