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5444号
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原告孚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文孝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