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4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边盛强,行长。
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润泽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军,男。
被执行人:张燕,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张培军、张燕、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润泽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8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燕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张燕名下不动产一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三处。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梓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纪清芮
书记员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