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3199号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0549744922。

负责人:孙洪帅,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陈官乡陈官村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672245959R。

法定代表人:雷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东港路以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09066861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70631706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循环经济示范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6667091471。

法定代表人:雷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未查找到车辆下落,现不具备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未予查封其名下不动产,其他被执行人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52万元,利息69306.67元,逾期利息281370元,复利4314.34元(至2019年10月29日)及自2019年10月30日至利息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未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齐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