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恢9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705499K。
法定代表人常玉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1794091R。
法定代表人蒋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317069H。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连明,男,1957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蔡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案件的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对案件的恢复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23执恢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钰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