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2993号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
主要负责人:赵晓博,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陈官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
被执行人:东营市精越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v>
法定代表人:成磊磊。
被执行人: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石新民。
被执行人:高海涛,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精越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高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精越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高海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8月5日、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精越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高海涛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30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海涛有正规就业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5日,因被执行人高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精越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对其法定代表人高海涛、杨宝勇、成磊磊、石新民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1月5日,通过本院一体化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市其他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6、2020年11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02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孙兴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祚广
书 记 员 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