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倪明军,行长。
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润泽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军,男。
被执行人:张燕,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张培军、张燕、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润泽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临沂润泽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查封车辆登记手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培军、张燕名下不动产两处,被执行人张燕名下不动产一处,均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培军、张燕名下不动产一处,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张燕名下不动产一处,被执行人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三处,均另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7月13日、9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沂润泽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张培军、张燕、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东营弘盛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王梓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纪清芮
书记员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