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446号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913705000549744922,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5号;电话:185××××8053;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8月21日出生,370983196908211993,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雷新玲,女性,1971年10月13日出生,37098319711013492X,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18日出生,370983197310184913,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高翠莲,女性,1976年5月20日出生,370983197605204926,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913705236667091471,住广饶县陈官乡循环经济示范园;;
被执行人:东营华通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91370523494074631W,住广饶县陈官乡工业园区88号;;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1370523706317069H,住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6日的(2020)鲁0502执3198号判决,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鲁0502执恢446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东营市广饶县[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2019)鲁05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营寰球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借款本金6485266.25元,利息160956.57元,逾期利息318106.73元,复利7846.63元(至2019年10月29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利息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2020年2月12日之前以本金6525266.25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以本金6485266.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被告东营华通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雷新玲、**、高翠莲对上述款项承?(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翠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高翠莲所有的东营市广饶县(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思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