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4377-8。
负责人:张炜,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飞,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1号(井下立交桥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80616F。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华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03036688。
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1706-9。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玉庆,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蒋春华,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未申报财产,2021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送达限制消费令。
5、2021年6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6月25日,到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6月25日,到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不经营。
8、2021年7月2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9、2021年7月2日,到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不经营。
10、2021年7月5日,到被执行人王玉庆、蒋春华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王玉庆、蒋春华,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
11、2021年7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洪飞,向其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本案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洪飞明确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709258.65元,无到位标的额。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庆、蒋春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