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山东华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依据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权利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3元,减半收取4337元,由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