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大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路与淮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大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千万加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大厦东栋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榴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县榴城镇禹都山禹城小区11#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大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千万加菜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榴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怀远县大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元、上诉人安徽千万加菜市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穆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房 鑫 书 记 员  徐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