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路与淮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738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