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安徽滳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路与淮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7388J。
法定代表人:赵彧,董事长。
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六公里花苑商业2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635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