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安徽滳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路与淮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7388J。 法定代表人:赵彧,董事长。 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六公里花苑商业2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635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