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279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2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军鹏,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7xxxxxxxx。
被告:杭州兴易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星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祥宏。
被告: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六段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
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6号四川航空广场(SAC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于克菊。
原告***与被告***、杭州兴易来百货有限公司、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的户籍地为山东省莱州市,被告杭州兴易来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为山东省莱州市,被告杭州兴易来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锦江区,各被告均不在沈阳市铁西区,本院无管辖权。且根据原告诉状中载明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有最为密切的联系,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易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轩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