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011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盖军鹏,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
被告:杭州兴易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星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祥宏。
被告: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六段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
原告***诉被告***、杭州兴易来百货有限公司、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珈
审 判 员  吴彦华
审 判 员  赵雨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 丹
书 记 员  黄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