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民初587号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桂斌。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