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绪友,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才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合,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城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李贤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源,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克拉玛依市城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第三人:颜鹏,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深圳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克拉玛依市城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颜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计     野
人民陪审员      李东
人民陪审员     仇凤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子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