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3民初4610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合,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红星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邱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拉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慧敏
审判员 欧莎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