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民初19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桂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
主要负责人:霍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唐杰
人民陪审员 林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