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世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世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青盛七巷。
法定代表人:石新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融天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磊,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桂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世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4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世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碧璘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