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0940203191,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尚社区10号楼2单元1073房。
法定代表人:肖由军。
被执行人: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305736289L,原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两河工业园区(神达公司院内),现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构朳镇玉门村六组孔雀山庄。
法定代表人:陈德清。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庞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