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恢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0940203191,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尚社区10号楼2单元1073房。
法定代表人:肖由军。
被执行人: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305736289L,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构朳镇玉门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德清。
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2020)陕0929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利息18000元,本息共计88000元。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对被执行人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白河县德隆石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更股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明玉
书 记 员 陈飞飞